关于印发全市冶金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_颚式破碎机_体育竞彩网|网上购彩

关于印发全市冶金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体育 来源:体育竞彩网 时间:2024-07-11 23:04:19

  现将《全市冶金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推动冶金工贸行业重大安全风险防控措施落实,根据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全省冶金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应急发〔2023〕201号)和长治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长治市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安发〔2023〕5号)的要求,特制定全市冶金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专项行动”)。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我省细化的五十六条具体措施及我市六十条细化措施,全面摸清并动态掌握冶金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底数,聚焦重大事故隐患精准严格执法,确保冶金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得到系统治理,重大风险防控取得明显成效,有效防范和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坚决守牢守住不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底线。

  成立市冶金工贸行业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对冶金工贸行业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负责统筹冶金工贸行业专项行动,研究解决重大问题。组长由市委常委、副市长张和平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李保明和市应急局局长张文波担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应急管理局四级调研员董万营担任,冶金工贸安全监督管理科具体负责起草全市冶金工贸行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定期调度工作进展,开展督导巡查,收集汇总上报工作情况,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抽调行业内专家和业务骨干,成立“专项行动”专家组,采取建立工作群、视频调度和现场观摩等多种方式,统筹推进冶金工贸行业专项行动。

  (一)突出冶金、有色、建材、机械(铸造)等重点行业领域全面排查整治,别的行业领域开展“双随机”抽查。

  (二)重点排查整治高温熔融金属等高风险设备设施和作业环节,存在有毒、有害、可燃气体设施和场所,事故多发的清库、检维修,涉及粉尘爆炸、电气焊等动火和有限空间作业,以及环保设施外委的建设、运营安全管理等重点企业。

  (三)各县区可结合本辖区工贸行业风险、公司数和监管执法力量实际,在市应急局确定的整治范围重点的基础上,自行确定本地区重点整治范围和重点。

  (一)突出企业主体责任和主要负责人第一责任,切实提升公司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法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建立完整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组织排查整改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是主要负责人的法定义务。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牢牢抓住企业主要负责人这个关键少数,狠抓全年责任的落实,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定职责基础上,突出抓好以下五项工作:

  (1)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学习研究并全面掌握《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组织制定本企业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组织全员集中培训和考试,对标对表开展自查自改。

  (2)组织建立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能立即整改的,要迅速整改;需要一段时间整改的,要明确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在企业醒目位置公开,并按分级属地原则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3)对省内外发生的冶金工贸典型事故,要通过安全例会、班组班前会通报事故情况,开展警示教育,吸取事故教训,并迅速组织排查整治本企业同类事故隐患。

  (4)专项行动期间,主要负责人每月要带队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1次检查,要对照《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逐条逐项检查、建档,对发现和解决的重大问题及隐患要记录在案。

  (5)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

  (6)要突出管理团队安全责任落实,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企业各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清单。

  (8)技术力量薄弱的企业,要聘请专业方面技术机构或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强化技术指导,精准查找并科学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9)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深刻吸取近期违规动火引发的重特大事故教训,至少组织并且开展1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

  (10)严格履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现场监护人员,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检查和作业过程监督。

  (11)组织对电气焊设备做全面安全检查,严禁带病作业,不得使用淘汰或危及安全的电气焊设备。

  (12)举一反三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人员以及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落实岗位责任情况进行1次全面排查,严禁聘用和招请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在特种作业岗位上岗作业,明确“谁招请无证人员,谁负责任”的管理制度。

  (13)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针对本企业生产经营项目和场所外包外租(包括委托、合作等类似方式)情况至少组织开展1次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以及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等问题,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坚决依法处理。

  (14)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有关档案,加强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15)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根据冶金工贸行业领域事故特点,至少组织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高危行业领域企业每半年至少1次),特别要让全体从业人员主动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熟知安全逃生出口(或避灾路线),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应急避险意识。

  企业要聚焦落实《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巩固提升安全生产基础建设水平的实施意见》(长政发〔2022〕13号)确定的“六个对标、五个一”目标任务,围绕企业安全管理、员工安全素质提档升级,坚持不懈抓源头、抓根本、抓基础,大胆创新、积极探索,全面开展基础建设提档升级工作,持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突出抓好以下四项工作:

  (1)建立完善岗位流程作业标准化。企业要全面梳理各系统岗位,形成岗位工种统计表,以关键岗位工种为重点,充分考虑岗位职责、岗位特点、设备保护、作业环境、风险管控及应急处置攻关,建立安全、适用、便于操作的岗位标准,推动员工逐渐养成标准化作业习惯。

  (2)建立完善作业运行流程。企业要全面分析安全生产各系统环节的重点工作,按照功能独立、便于管理的原则划分单元,从准备、组织、运行、过程控制、反馈、持续改进及信息处理等各个环节细化工作要求和措施,做到管理制度化、制度程序化、程序表单化、表单信息化。

  (3)建立完善设备设施的管理标准。融合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等要求,建立完善各类设备设施从采购、入企、安装、使用和维护等管理标准,配套建立相应管理制度,保证设备规范、高效、安全使用。

  (4)企业要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体系。健全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研判、预警、管控、处置和改进等管理制度,构建完善有效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机制。

  (5)企业要建立安全风险预判评估管控机制。严格按照“市级部门季预判、县级部门月预判、企业周预判、车间(班组)日预判”的总要求,定期预判安全生产存在的风险,全面落实管控措施。

  (6)建立事故隐患源头治理工作机制。企业要定期开展隐患治理溯源和效果评估工作,对存在的重大隐患、重复隐患和关键问题,要明确溯源分析工作流程、分析方式,从“人、机、环、管”等方面查找漏洞和薄弱环节,实施靶向性治理。

  (7)完善安全隐患高质量整改工作机制。企业按照“述情、析因、追责、明责、治源”五步工作法和定责任人、定措施、定资金、定时限和定预案“五定”原则,制定临时整改措施和长期整改措施,强化整改过程管控,全面落实“源头上分析、系统上排查、根本上整改”的理念,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企业要针对重大的、重复发生的典型隐患,按照“一月一专题、一年一难题”的要求,集中开展专项治理行动,不断巩固源头治理成效。

  (8)建立生产全过程安全责任追溯制度。明确典型安全隐患的追查程序、追查方法和问责形式,及时追查处理安全生产过程中设计不到位、制度不执行,措施不落实,管控流程不衔接等行为,强化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提升安全保障硬实力。

  (9)企业要编制安全生产岗位应知应会手册。根据企业生产工艺和岗位特点,梳理汇总安全生产基础知识,包括“通用知识”和“专业知识”两部分,编写《企业安全生产岗位应知应会手册》,发放到全体员工,供日常学习培训使用。

  (10)建立覆盖所有部门、所有岗位(工种)安全知识考试题库。安全知识题库采用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等形式,便于班组员工日常自测、自学等使用。

  (11)建立完善全员素质提升机制。定期开展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与员工薪酬待遇、晋级晋升挂钩,调动员工素质提升的积极性。

  (12)建立安全生产应知应会知识学习教育和考试平台。平台要具备全员“知识学习、自我评测、信息共享、安全考试”功能,定期组织全员学习考试,强化管理,不断提升素质,让全员技术水平、操作能力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突出先礼后兵,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分兵把守、齐抓共管,尽快明确和大力宣传排查整治标准要求,开展监管执法人员专题培训,全面提升排查整改的质量。突出抓好以下两项工作:

  (1)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对《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进一步提炼、解读,为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开展隐患自查自改提供基本依据。

  (2)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将本专项行动方案及时通知到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宣传解读,负责同志要深入基层和企业宣讲专项行动方案,特别是宣传“先礼后兵”的政策,督促企业积极主动开展重大隐患的自查自改,对企业自查以及执法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挂牌督办,并明确跟踪督办的具体责任人;对企业自查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已按规定报告并正在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不予行政处罚;对排查整治不力导致重大事故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要依法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实行“一案双罚”。

  (3)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利用企业自查自改阶段的时间,采取多种方式集中对监管执法人员开展安全生产专题培训和考试,切实提升监管执法人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水平。(要结合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学习贯彻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明责知责、履责尽责,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切实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要重点学习《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冶金工贸行业重点执法检查事项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提高专业素养和法治素养)

  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以顽强的斗争精神、过硬的素质能力及时发现并查处企业的非法违规问题,坚决整治安全监管执法“宽松软虚”,通过精准严格的监管执法倒逼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1)要针对企业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前述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精准严格执法,要坚持逢查必考,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学习掌握《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情况进行抽考。

  (2)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并多次受到处罚的,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并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行业禁入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并督促企业坚决整改落实到位,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

  (4)根据监管执法情况,定期通报一批、约谈一批、联合惩戒一批、停产整顿一批,并在政务网站或主流媒体分期分批公布安全生产典型执法案例(含危险作业罪)。

  (5)要建立安全监管执法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明显有重大事故隐患却查不出、或查出后应处罚未处罚以及跟踪整改不到位的,要采取通报、约谈等措施;对导致发生事故的,依法追责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对排查整治不力的有关县区和部门,要向当地党委、政府下达提醒函、督办函,严肃指出存在的突出问题;情况严重的,将视情对有关县区进行约谈、通报,直至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予以问责处理。

  (7)要积极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异地执法等工作方式不断提高执法质量。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组织开展一次交叉互检。

  (8)依托“互联网+监管”等信息手段加强部门间互联互通,对于大数据排查发现的屡查屡犯的企业负责人和重点企业实施精准有效监管。对于涉及多部门、区域性违法违规行为的,强化信息通报共享和部门协调联动,要组织开展一次多部门联合执法检查、联合信用监管。

  (9)要组织专家认真学习掌握《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冶金工贸行业重点检查事项,组织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帮扶指导。积极服务企业对电焊等特种作业人员的排查整治工作。

  (一)动员部署(2023年5月20前)。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冶金工贸行业专项排查整治行动方案,深入基层和企业做好宣讲解读。

  企业要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建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并形成常态化工作机制。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对专项行动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的同时,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要开展帮扶服务,完成安全监管人员专题培训,

  (三)部门精准执法(2023年8-11月)。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聚焦冶金工贸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聚焦第一责任人履职情况,深入企业、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通过差异化的执法处罚措施强化政企互信,推动企业真查真改并按规定主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异地交叉检查,检查组原则上由县区分管副局长带队(工作安排见附件2),检查时间不得少于1周,抽检企业不得少于5家。各检查组对互检中发现的问题或隐患,要列出清单,交由受检县、区负责履行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情况要及时反馈交叉检查组。交叉检查组于9月底前向市领导组办公室报送交叉检查报告。

  (四)巩固提高(2023年12月)。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全面总结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系统梳理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推动互学互鉴,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全市冶金工贸行业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实行“一闭环、两移交、三公开、四考核、一追溯”工作机制:在处理重大事故隐患上,实行“发现隐患、移交办理、信息公开、督导巡查、考核通报”全过程闭环管理。在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上,对重大事故隐患要移交市应急管理局挂牌督办,同时移交属地政府负责督促整改治理。在加强社会监督上,对重大事故隐患清单、隐患整改治理推进情况和整改治理结果在媒体上进行公开。在考核问效上,将专项排查整治总体情况、企业自查自改进行抽查检查情况、部门精准严格执法情况、党委、政府组织领导情况作为重要指标进行评价考核。在责任追溯上,对重大事故隐患该发现而未发现、该盯住整改而整改不到位导致事故发生的,要实行“一案三查”(企业负责人、监管部门负责人和党政领导),严肃追责问责。

  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参照“一闭环、两移交、三公开、四考核、一追溯”工作机制,结合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切实打通责任落实“最后一公里”,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一)发现隐患。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收集汇总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送企业自报、群众举报、执法检查所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逐项编号、建立台账,形成每月重大事故隐患清单,于每月1日前报送市应急管理局。

  (二)移交办理。对于省应急厅移交的问题隐患,属于重大隐患的严格执行挂牌督办,纳入本市重大隐患清单管理,属于一般问题隐患的,移交给相关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办理。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在收到交办清单后,要依法督促企业整改,并自交办之日起,每星期五前以正式文件向市应急管理局反馈整改治理情况,需办结销号的必须经县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并签字确认。

  (三)督导巡查。全市冶金工贸行业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对各县区和重点企业开展督导巡查。对工作推进缓慢、重大事故隐患发现偏少以及整改率偏低的县区和企业开展重点督查。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坚持严管与服务并重,精准执法重典治患;各企业要坚持细处着手,严格自查闭环治理;各单位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落实“五不为过”“五个必须”要求,充分发扬“四敢”精神,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全力排查整治冶金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

  (二)规范监管执法。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充分运用行政处罚、责令停产、查封扣押等法律赋予的权力,严格落实“十必查”,做到“十查十到位”,采取常规执法、明察暗访、突击检查、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安全监管执法力度,倒逼企业认真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提升安全管理水平。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行政执法规范化水平。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和企业要指定专人负责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的信息收集、汇总,及时报送各类信息。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于5月20日前将专项行动方案及动员部署情况报送市领导组办公室;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从5月份开始,每月底前将专项行动进展情况调度表(详见附件3)和专项行动发现重大隐患统计表(详见附件4)报送市领导组办公室,7月底前将阶段性推进落实情况、11月底前将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送市领导组办公室。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已经2023年3月20日应急管理部第7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工贸企业内涉及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三)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槽)、中间罐溢流坑(槽)、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坑、槽)的;

  (四)转炉、电弧炉、AOD炉、LF炉、RH炉、VOD炉等炼钢炉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等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副)枪自动提升、电极自动断电和升起装置联锁的;

  (五)高炉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规定的最高工作压力,或者炉顶工作压力监测装置未与炉顶放散阀联锁,或者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压力值的;

  (六)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附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的;

  (七)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加压机、烘烤器等设施,以及进入车间前的煤气管道未安装隔断装置的;

  (八)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含澡堂)等6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6类区域存在非生产性积水的;

  (三)熔融金属铸造环节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倾动式熔炼炉、倾动式保温炉、倾动式熔保一体炉、带保温炉的固定式熔炼炉除外);

  (四)采用水冷冷却的冶炼炉窑、铸造机(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除外)、加热炉未设置应急水源的;

  (五)熔融金属冶炼炉窑的闭路循环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开路水冷元件未设置进水流量、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监测开路水冷元件出水温度的;

  (六)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结晶器冷却水系统未设置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紧急排放阀、流槽断开装置联锁,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倾动式浇铸炉控制系统联锁的;

  (七)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浇铸炉铝液出口流槽、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或者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出口未设置机械锁紧装置的;

  (八)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固定式浇铸炉的铝液流槽未设置紧急排放阀,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紧急排放阀联锁的;

  (九)铝加工深井铸造工艺的倾动式浇铸炉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未设置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或者流槽与模盘(分配流槽)入口连接处的液位监测报警装置未与浇铸炉倾动控制系统、快速切断阀(断开装置)联锁的;

  (十)铝加工深井铸造机钢丝卷扬系统选用非钢芯钢丝绳,或者未落实钢丝绳定期检查、更换制度的;

  (十一)可能发生一氧化碳、砷化氢、氯气、硫化氢等4种有毒气体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设置固定式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小时有人值守场所,或者未对可能有砷化氢气体的场所和部位采取同等效果的检测措施的;

  (十二)使用煤气(天然气)并强制送风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十三)正压煤气输配管线水封式排水器的最高封堵煤气压力小于30kPa,或者同一煤气管道隔断装置的两侧共用一个排水器,或者不同煤气管道排水器上部的排水管连通,或者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共用一个排水器的。

  (一)煤磨袋式收尘器、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的;

  (二)筒型储库人工清库作业未落实清库方案中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三)水泥企业电石渣原料筒型储库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装置联锁的;

  (四)进入筒型储库、焙烧窑、预热器旋风筒、分解炉、竖炉、篦冷机、磨机、破碎机前,未对可能意外启动的设备和涌入的物料、高温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等采取隔离措施,或者未落实防止高处坠落、坍塌等安全措施的;

  (五)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六)制氢站、氮氢保护气体配气间、燃气配气间等3类场所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的;

  (八)玻璃窑炉、玻璃锡槽等设备未设置水冷和风冷保护系统的监测报警装置的。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5类人员聚集场所设置在熔融金属吊运跨或者浇注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三)生产期间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的炉底、炉坑和事故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域、造型地坑、浇注作业坑和熔融金属转运通道等8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四)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压铸机、氧枪的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熔融金属加热、输送控制系统联锁的;

  (五)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或者燃烧装置未设置火焰监测和熄火保护系统的;

  (六)使用可燃性有机溶剂清洗设备设施、工装器具、地面时,未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在周边密闭或者半密闭空间内积聚措施的;

  (七)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二)白酒勾兑、灌装场所和酒库未设置固定式乙醇蒸气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通风设施联锁的;

  (四)日用玻璃、陶瓷制造企业采用预混燃烧方式的燃气窑炉(热发生炉煤气窑炉除外)的燃气总管未设置管道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紧急自动切断装置联锁的;

  (六)使用非水性漆的调漆间、喷漆室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通风设施的;

  (一)纱、线、织物加工的烧毛、开幅、烘干等热定型工艺的汽化室、燃气贮罐、储油罐、热媒炉,未与生产加工等人员聚集场所隔开或者单独设置的;

  (二)保险粉、双氧水、次氯酸钠、亚氯酸钠、雕白粉(吊白块)与禁忌物料混合储存,或者保险粉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一)熏蒸作业场所未配备磷化氢气体浓度监测报警仪器,或者未配备防毒面具,或者熏蒸杀虫作业前未确认无关人员全部撤离熏蒸作业场所的;

  (二)使用液态二氧化碳制造膨胀烟丝的生产线和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二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事故通风设施联锁的。

  第十一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或者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有员工宿舍、会议室、办公室、休息室等人员聚集场所的;

  (二)不同类别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或者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

  (四)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除尘方式,或者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的;

  (五)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的;

  (七)除尘器、收尘仓等划分为20区的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防爆要求的;

  (八)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产生机械点燃源的工艺设备前,未设置铁、石等杂物去除装置,或者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设置火花探测消除装置的;

  (九)遇湿自燃金属粉尘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通风等防止氢气积聚措施,或者干式收集、堆放、储存场所未采取防水、防潮措施的;

  第十二条使用液氨制冷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二)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或者快速冻结装置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9人的。

  第十三条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等中毒风险的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并且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二)未落实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或者未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或者作业现场未设置监护人员的。

  第十四条本标准所列情形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等设施、设备、装置,应当保证正常运行、使用,失效或者无效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本标准自2023年5月15日起施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安监总管四〔2017〕129号)同时废止。

  1.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学习研究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或重点检查事项,组织制定本单位专项行动具体方案,召开会议进行动员部署,组织全员集中培训、对标对表开展自查自改。

  2.组织建立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能立即整改的,要迅速整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要明确责任人、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在企业醒目位置公开,并按分级属地原则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3.对省内外发生的典型事故,要通过安全例会、班组班前会通报事故情况,开展警示教育,吸取事故教训,并迅速组织排查整治本企业同类事故隐患。

  4.专项行动期间,主要负责人每月要带队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至少开展1次检查,对发现和解决的重大问题及隐患要记录在案。

  5.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包括劳务派遣人员、实习生等)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

  6.要突出管理团队安全责任落实,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企业各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本次专项行动工作清单。

  8.技术力量薄弱的企业,要聘请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家,强化技术指导,精准查找并科学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提高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质量。

  9.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深刻吸取近期违规动火引发的重特大事故教训,至少组织开展1次全员安全警示教育活动。

  10.严格履行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审批手续,督促作业人员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明确现场监护人员,严格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检查和作业过程监督。

  11.组织对电气焊设备做全面安全检查,严禁带病作业,不得使用淘汰或危及安全的电气焊设备。

  12.举一反三组织对动火等危险作业人员以及易产生重大事故隐患的其他关键岗位人员落实岗位责任情况做1次全面排查,严禁聘用和招请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在特种作业岗位上岗作业,明确“谁招请无证人员,谁负责任”的管理制度。

  13.企业主要负责人要针对本公司制作经营项目和场所外包外租(包括委托、合作等类似方式)情况至少组织并且开展1次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是不是存在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关资质以及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等问题,不符合法律和法规规定的要坚决依法处理。

  14.企业主要负责人要将外包外租等生产经营活动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统一协调、管理,定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

  15.企业主要负责人要根据本行业领域事故特点,至少组织并且开展1次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高危行业领域企业每半年至少1次),特别要让全体从业人员主动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熟知安全逃生出口(或避灾路线),切实提高从业人员应急避险意识。

  注:1.市专项行动领导组办公室对各县、区有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月度调度。调度表自5月份开始每月底前上报本月累计情况。

  2.调度表内容应围绕专项行动工作并对照方案具体要求如实填报,特别是对企业自查情况做抽查检查时,要深挖细查,查出真问题。如:电焊等人员无证上岗作业,既要通过现场检查发现问题,也要通过对企业动火等特种作业存单进行检查核实来发现问题;外包外租管理混乱,是指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承包承租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相应资质,双方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清,未纳入本企业统一管理。

  备注:“隐患来源”栏填企业自查、执法检查或群众举报;整改措施需明确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已完成整改的需在整改完成情况说明完成时间;本统计表每月月底上报,为累计数据,动态报送整改处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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